兑换零钱遭遇抢劫 意外浮出挪用公款案
作者:杭舟 龙汉青 发布时间:2012-07-02 浏览次数:288
2011年11月5日,前往银行兑换零钱的王某,在路途中被突然出现的抢匪抢走现金52300元。事发后,其当即拨打110报警,并向所在单位如皋市人民医院汇报了公款被抢一事。在该院组织的账目清点过程中,无意中发现有77万余元款项帐实不符,遂使这起挪用公款案浮出水面。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5月21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5月3日,利用担任如皋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处收费员从事收费及现金解送银行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现金的方式,将医院住院处收入人民币20万元挪用于归还其购买某营业房的借款。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各项情节,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