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载同学致交通事故 赔偿10万余元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张晴 陶敬渊 发布时间:2019-08-23 浏览次数:825
日常生活中,电动车载人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发生事故该如何赔偿呢?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
小朱、小孟、小杜原系初中同学。2017年7月的一个晚上,17岁的小朱与小杜吃完晚饭,应小孟要求接其下班。约21时40时许,三人一同骑电动车从常熟市区返回梅李镇,小朱负责驾车,小孟和小杜乘坐在后面。行至半路时,突降暴雨,因雨天路滑,视线模糊,小朱不慎撞击前方同向行驶正在等红灯的小型越野客车车尾,三人一同摔倒受伤,两车亦不同程度受损。就医后,小朱、小孟的伤势较轻,并无大碍,但小杜左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小朱夜雨天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后座搭载两名年满十二周岁以上人员行驶至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对前方视线范围内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撞击前方遇红灯停车等待放行车辆尾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孟、小杜及越野车驾驶员陆某均不负责任。
小杜遂将小朱、陆某及其越野车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小朱认为,小杜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对于三人共乘电动车也是明知的,因此自身应当承担30-40%责任。况且小朱载小杜的行为也是同学之间的好意同乘,应当适当减免小朱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作为越野车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其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的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元。小杜自身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小杜因交通事故造成各项的合理损失共计16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承担12000元,余下损失由小杜自负30%,小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