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
作者:杨立江 发布时间:2010-06-22 浏览次数:969
2009年3月,田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朱某负责兴建某农贸商城工程的一切业务及对外所签合同。在某农贸商城开发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虚构工人在工地受伤需要赔偿的事实,骗得受托单位款额3万余元。
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构成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将财产处分给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属于公司的财务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且犯罪行为方式都可能包含盗窃、诈骗等行为方式。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还是存在许多区别的,例如:在主体上,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主要利用职务上形成的便利,诈骗罪主要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在侵犯对象上,职务侵占的财物必须是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诈骗罪侵犯的财物既可以是本单位的财物也可以是本单位以外的财物等。就本案而言,要区分朱某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关键看朱某成功骗取财物的行为主要利用的是自身职务上的便利还是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得成功。
朱某能够成功骗取财物是基于田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其的信赖,该信赖来源于朱某的职务而非朱某虚构的事实。诈骗罪骗取财物的方法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产生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该“自愿”主要来源于被告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使受害人产生的错误认识;职务侵占罪中的“自愿”来源于受害人基于职务而对被告人产生的错误信赖。本案中,如果朱某不是受害公司委托的工地负责人,朱某虚构工人在工地受伤需要赔偿是很难从受害公司获得该笔财产。
朱某能够成功骗取财物利用了其负责兴建某农贸商城工程的一切业务这一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朱某骗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是最终能将赔偿款占为己有,关键还是利用了其负责兴建某农贸商城工程的一切业务这一职务,该职务就包括对工地上的人员因公受伤而对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