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宿迁中院唐军副院长亲自带领行政庭长赴盐城市中级法院,召集原告葛某与被告盐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茵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最后一次协调,经过五个多小时的艰苦斡旋,三方未能就葛某房屋拆迁及土地使用权补偿达成和解。该院依法宣判,确认盐城市人民政府向中茵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责令该政府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葛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依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目前,15天上诉期已过,该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宿迁中院审判的首例省法院异地指令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为各方理性解决这起延续7年的纠纷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公民葛某于200212月通过竞价购买方式受让盐城市破产企业一宗面积为56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其于20033月领取了房屋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4331020038月,该市政府决定对葛某房屋所在地段实施旧城改建,经公开挂牌出让,将包括葛某所使用土地在内的6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中茵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商业开发。该市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公告第六条载明:“本公告发布后,上述范围内原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原土地使用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籍处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我局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再另行公告”。但葛某始终未前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盐城市国土资源局也未注销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20056月,市政府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86月,葛某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获知该颁证行为,隧先后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125将该案裁定指令宿迁中院管辖。宿迁中院对该案高度重视,由行政庭长亲自主审。合议庭经庭前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市政府在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没有依法收回葛某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葛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注销的情况下,重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构成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但考虑该商业开发项目符合旧城改造条件,该地段除葛某的房产外,其他170户被拆迁户房屋均已拆迁完毕,商业项目大部分已经完成并出售他人,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会给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审委会经讨论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关于情况判决的规定,确认政府颁证行为违法,有条件保留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为从根本上化解这起延续7年的纠纷,该院从解决葛某核心诉求入手,3次派人赴盐城组织三方当事人就葛某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进行协调。430,经过法官们连续20多个小时的艰苦努力,葛某丈夫已经与中茵房地产开发公司口头达成了1570万元的补偿协议,后因葛某反悔拒绝签字,导致案件最终未能彻底解决。但宿迁中院公平、公正的审判和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受到三方当事人一致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