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三夏”农忙时节,各地农民群众纷纷抢收抢种,一番收获的喜悦景象。可是铜山县某镇村民却因争麦田地界而发生纠纷,继而大打出手,致人重伤,实属不该。近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件,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由被告人任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7万元;对刑事部分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调判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处后,被告人任某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表示不提出上诉。

 

去年69日下午4时左右,在铜山县某镇某村的麦田间,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刘某因两家麦田界线而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任某将刘某的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为重伤。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相关部门主持调解,均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能调解成功。铜山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认真阅卷,巧用心理战术,从情、理、法等方面对被告人任某及其亲属、对被害人刘某及其亲属进行教育,向他们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被告人把人打伤已构成犯罪进而想从轻处罚的心理以及被害人骂人无理在先不想世代结仇进而想达成和解的心理,“对症下药”,终于使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任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计7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铜山法院审理刑事部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因琐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任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