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上午10时许,滨海法院大门前传来锣鼓声和鞭炮声,20多位村民分列两排抬着书写“司法为民、服务群众”、“诉前调解、为民解忧”的牌匾向法院大楼走来,村民们用最传统的方式表达着他们对滨海法院的感激之情。

 

1988年,被告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聘用滨海县天场乡荡东村村民杨某为信用代办员,并在杨某家设立了“天场信用社天盘信用站”和“天场信用社荡东存贷处”从事存贷款业务。因杨某也是天场乡荡东村的村民,多次被信用社评为先进工作者,群众对其十分信任。20007月到20061月期间,杨某利用其为被告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代办员的身份,向原告郭某等104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912150元,2007年,滨海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

 

案件发生后,郭某等104名受害群众多次找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索要存款,但一直未果,因担心自己辛辛苦苦积攒起来的血汗钱打水漂,郭某等人对滨海县信用合作联社办公楼进行了围堵,并多次向省、市两级法院及滨海信用合作联社的上级单位上访,矛盾大有激化的趋势。20104月,郭某等104名储户以江苏省滨海县天场乡信用合作社荡东信贷点负责人杨某利用信用社名义吸储,现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支付到期存款为由,对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起民事诉讼。

 

此案涉及人数众多,时间跨度较长,涉案金额巨大,群众反响强烈,处理稍有不慎,便可能酿成群体事件的发生,进而影响地方的和谐稳定。滨海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由副院长刘兆黎担任组长的专案小组,全力做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工作。专案小组一方面奔赴104户村民家中,挨家挨户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增强他们维权的信心,同时告诉他们采取过激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多次上门与滨海县信用合作联社协调沟通,促使其从大局和群众利益出发去妥善处理此纠纷,维护自身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诚心终于感动了双方当事人,2010520,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滨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原告等104名村民的储蓄款计人民币91215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0000元。这起村民集体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终于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