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购房者对剩余房款拒不支付,老太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046,已过七旬的周老太与程某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周老太面积为207.6平方米的住宅一幢出售给程某,在订立协议时由程某向周老太支付房款218500元,另向周老太出具10000元欠条一份。201046,程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因程某对所欠的房款10000元一直未向周老太支付,周老太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房屋买卖事实及欠款事实均无异议,而且被告所购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欠款,拖欠不还,显属无理,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程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老太欠款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