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原因感情较好,后因丈夫出轨,夫妻间产生矛盾,丈夫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2年丈夫小戴与妻子小程相识恋爱, 2005年1月6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2月8领取结婚证,2005年9月21婚生一男孩。夫妻婚初感情较好,近期间主要因丈夫生活作风欠检点发生矛盾。夫妻于20095月即分居生活。丈夫于2010322诉至本院,要求与妻子离婚。

 

庭审中,妻子认为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丈夫有过错,但考虑到家庭以及小孩的成长,愿意原谅丈夫,希望双方和好如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有一子,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虽然因丈夫有过错致夫妻关系不睦,但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的过错表示谅解,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和谐家庭。遂作出驳回原告戴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