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暑假学生未回家,跟着在校值班的父亲生活在一起。玩耍时摔伤致残,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校方承担30%责任,赔偿23730元。

 

小波系该校初中部学生,父母为学校生活老师。暑假期间,小波父亲留校值班居住在校内。一天,小波至该校所属幼儿园大楼玩耍。该幼儿园大楼一楼有一玻璃封顶的通道,小波至该玻璃平顶玩耍时,不料,其中一块玻璃破碎。小波从平顶坠落,身上多处受伤。经多次手术治疗,仍不能完全康复。小波认为玻璃平台坍塌致其受伤,故学校作为建筑物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时是学校放暑假期间,小波在未通知学校的情况下与父母住在校内。事发时,学校设有值老师、值班医生,学校进行了及时处理。小波未经学校允许翻墙进入该校幼儿园屋顶玩耍,其监护人未尽到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学校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小波右手功能障碍评定为九级残疾。

 

法院认为,小波受伤时为暑假期间,学校所属幼儿园非对外开放场所,其不应擅自进入幼儿园,且通道上的玻璃平顶非玩耍之地。小波的监护人在暑假期间,对小波未尽充分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通往玻璃顶的楼梯口未做任何警示性标志,也未及时对该玻璃平顶进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经计算,小波的总损失为79099.29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