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受阻理论被殴打 造成损失诉讼索赔偿
作者:陈勇 刘敢德 发布时间:2010-06-22 浏览次数:398
他人母亲去逝需要安葬,帮助他人家挖土安葬,在挖土过程中受到他人阻止,双方发生纠缠,挖土人受伤,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理应对陈某结亲的安葬事宜给予理解与宽容,即使“开山”行为可能对其承包的林地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被告可与陈某家人用适当的方式予以交换意见,按传统的风俗习惯,被告阻止陈某家所请人员进行“开山”的行为是不适时宜的,故原告劝阻被告的行为还是合适的,被告将上前劝阻的原告致伤显然不妥,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负责赔偿,考虑到原告在上前劝阻过程中到后发生纠缠,也有一定的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70%。原告的各项损失合法为2236.34元,则被告应赔偿原告1565.44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5.44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