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母亲去逝需要安葬,帮助他人家挖土安葬,在挖土过程中受到他人阻止,双方发生纠缠,挖土人受伤,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317下午,陈某欲将已故母亲和已经安葬在倪某亲属承包的河堆边上父亲骨灰合葬时,倪某以陈某家没有在事先与其打招呼为由,陈止陈家所请人员进行“开山”(即挖土),当时安某在场,安某和他人即上前劝阻倪某,在此过程中,安某被倪某殴打,致安某牙齿受伤,经检查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43.84元,另安装镶烤瓷牙用去600元(还需再换一次。事后,经派出所处理,决定对倪某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倪某拒绝赔偿安某的损失,安某遂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理应对陈某结亲的安葬事宜给予理解与宽容,即使“开山”行为可能对其承包的林地收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被告可与陈某家人用适当的方式予以交换意见,按传统的风俗习惯,被告阻止陈某家所请人员进行“开山”的行为是不适时宜的,故原告劝阻被告的行为还是合适的,被告将上前劝阻的原告致伤显然不妥,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负责赔偿,考虑到原告在上前劝阻过程中到后发生纠缠,也有一定的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70%。原告的各项损失合法为2236.34元,则被告应赔偿原告1565.44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5.44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