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从事同种行业经营,因双方均想收购同户将的产品,双方发生矛盾,一方造成损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任某与陆某夫妻与尤某均经营收购棉花,双方也都到唐某家表示要收购该户的棉花。20091011日下午2许,任某夫妇以及尤某均到唐某家准备收购棉花,由此双方产生争执,任某与尤某开始有互相推搡的行为,后尤某对任某开始拳打脚踢,任某也还手,见此情形,陆某上前欲打尤某脸部,但只打到一下,尤某生气,即开始拳头打陆某,后被人打开,在此过程中致陆某受伤。后在公安民警到场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尤某被陆某家亲戚打了一个嘴巴。事发后,任某与陆某夫妇均到医疗治疗。因双方对相关损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陆某、任某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收购棉花过程中对由谁收购唐某家的棉花产生争执的情况下,双方均应克制自己的情况,避免矛盾升级。但在原告任某与被告尤某互相推搡行为时,尤某动手殴打对方,导致纠纷升级,故被告对纠纷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诉在本起纠纷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应负60%的赔偿责任。两原告合理损失为6431.7元,则被告尤某应赔偿两原告3859.02元。遂作出被告尤某赔偿原告任某、陆某损失3859.02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