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竞争需良性 动手损失需赔偿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0-06-22 浏览次数:479
双方均从事同种行业经营,因双方均想收购同户将的产品,双方发生矛盾,一方造成损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任某与陆某夫妻与尤某均经营收购棉花,双方也都到唐某家表示要收购该户的棉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收购棉花过程中对由谁收购唐某家的棉花产生争执的情况下,双方均应克制自己的情况,避免矛盾升级。但在原告任某与被告尤某互相推搡行为时,尤某动手殴打对方,导致纠纷升级,故被告对纠纷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本院确定由被告对原告诉在本起纠纷中产生的合理损失应负60%的赔偿责任。两原告合理损失为6431.7元,则被告尤某应赔偿两原告3859.02元。遂作出被告尤某赔偿原告任某、陆某损失3859.02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