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到来,性侵害发生率或有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弱势群体易成为受害者。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0年4月9日凌晨5时,家住铜山县某镇的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本村妇女张某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欲乘该女一人在家之机对其实施奸淫。当日,被告人王某溜至张某家外,采取翻墙入院、推门入室的方法进入张某卧室内,欲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女一边反抗一边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群众把王某制服,其未能奸淫得逞。经鉴定,张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保护能力。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是无性保护能力的妇女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