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农民签订虚假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诈骗分被判刑
作者:胡根平 发布时间:2010-06-21 浏览次数:470
今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岳某、安某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人民币36500元、手机3部,予以追缴。
岳某、安某均系河南某县农民。2009年5月底至7月中旬,岳某分别与全某(另案处理)、安某经预谋后,以虚构的“徐州东方环保热电厂”工程的名义,分别由全某冒充徐州市东方热电厂董事长、岳某冒充项目经理、安某冒充办公室主任,采用假合同、假文件、假公章的手段与南通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容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以押图费、考察费、办理许可证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容某人民币36500元、手机3部,实物价值人民币6740元。钱财已被分赃挥霍。
该院认为,岳某、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