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老汉好心留宿一少年在旅社休息,没想到却被他乱刀捅死,201067,常州中院一审宣判了该案。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郭某之母)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20091010,陕西少年郭某被朋友骗至金坛,发现是做传销后,就找机会跑了出来。由于回陕西的路费不够,郭某就想到了偷一把捞点钱再回去,并买了一把水果刀便于偷窃脱身。1018晚,郭某来到了金坛都市驿站旅社,看见三楼只有一个老汉在值班,就想等半夜老汉睡熟后偷他的东西。于是郭某谎称没钱住宿,能否让其在值班室借宿一宿。值班老汉袁某看其可怜,答应了他的请求,安排其睡在值班室外的沙发上,并登记了他的身份证号码。翌日凌晨2点半,郭某悄悄爬起来透过值班室窗子看,发现袁某已经睡着了,就爬窗进去。进去后,郭某就到袁某睡的床那儿拿他脱在床上的裤子,左肘不小心碰到了袁某的脸,惊醒了袁某。于是双方扭打起来,为逃离现场,被告人郭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袁某的脸部、颈部和胸背部等处连捅1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当天早上6点,在金坛去常州的汽车上,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郭某欲盗窃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持尖刀刺戳被害人头、面、颈部、胸背部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郭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人郭某致被害人袁某死亡,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郭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承担。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