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会,本应礼貌让行,而有车主却无故对对方辱骂、殴打,自己动手并未消气,还召集帮凶继续殴打,实不可取。昨日(617)下午,铜山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32115时许,在铜山县柳泉镇某村西路口,被告人周某酒后驾车与途径此处的李某所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迎面相驶,李某随后让行,因路面狭窄其动作较缓慢,被告人周某无端发怒,对李某进行辱骂,继而又下车对其进行殴打,也殴打上前劝阻的人员。被路人劝阻后,被告人周某仍然怒气冲天,又电话纠集王某、孙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到李某家门口对李某、李小某(李某的儿子)等人进行殴打,将李某脸部和嘴部打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认理亏,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000元。

 

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