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美容美发店主容留他人卖淫获利195元 被判三年刑并缴纳3万元
作者:胡根平 发布时间:2010-06-21 浏览次数:374
今日,徐州云龙区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0年1-3月间,被告人后洪某在其经营的徐州市某美容美发店内,介绍本店服务员姚某与五位嫖客在其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事后,被告人韩翠红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95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为卖淫嫖娼者牵线搭桥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考虑洪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