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7,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0114凌晨,陈某趁与其同住在启东市汇龙镇景都小区的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从王的羽绒服口袋内窃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身份证2张、邮政储蓄卡1张。当日晚8时许,陈某至工商银行某网点,利用其之前获悉的被害人储蓄卡密码,通过操作自动柜员机,从王某的储蓄卡中取款1500元,银行扣缴手续费9.5元。同月20日凌晨,陈某再次至该银行,采用相同手段从王的储蓄卡中分7次每次2500元共取出人民币17500元,银行扣缴手续费101.5元。后陈某将该卡丢弃。陈某盗窃物品总价值19411元。案发后,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