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里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诱发精神病,造成损失,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525上午,徐某与时某因邻里矛盾发生口角并纠缠,后徐某倒在自家场地上,当晚徐某因语言、行为怪异被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徐某先后花去医疗费计4290.43元。徐某遂于20091013诉讼来院,要求时某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所对徐某的病情进行鉴定,结论为:1、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2、因果关系:2008525发生纠纷是徐某发病的诱发因素。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身体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被告因邻里矛盾与原告之间发生口角、纠缠,是导致原告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因此原告所受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不能正确对待邻里矛盾,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在该起纠纷中亦有过错,且被告的行为仅是原告患精神分裂症的诱发因素,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因此,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5615.43元,被告应赔偿1684.63元。遂作出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84.63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