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方海于归还原告钱刚借款23万元,并支付自20104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方海、孙璐共同归还原告钱刚借款26.28万元,并支付自20104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方海、孙璐原系夫妻,200955双方协议离婚。自2008826200958,被告方海以承接工程为由,向钱刚借款总计49.28万元,并分别出具借据。201033,方海触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其中认定被告方海以合作工程为名,虚构事实骗取原告钱刚上述借款中21万元。钱刚多次催要孙璐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负有偿还之责,该借款中21万元系被告方海个人犯罪行为,200958被告方海借款2万元系两被告离婚后被告方海个人借款,故该23万元系被告方海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方海偿还,其余26.28万元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两被告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