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搅拌车签下完全不同的两份合同,一桩交易在两地法院引发了三个诉讼。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这起复杂的侵权纠纷。

 

200711月,常运公司与芜湖夏实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由常运公司以按揭方式向芜湖夏实公司购买两辆搅拌车。一个月后,常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龙与安徽夏实公司又就上述车辆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20086月,安徽夏实公司诉至安徽省宁国法院,要求秦龙支付拖欠车款,并通过法院保全了其中一辆搅拌车,另一辆车被安徽夏实公司自行扣回。另一方面,常运公司则以安徽夏实公司违法扣车为由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安徽夏实公司赔偿损失。

 

江阴法院以双方200711月签订的合同为依据,认定安徽夏实公司侵害了常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判令安徽夏实公司返还车辆,并按照每月3万元的标准赔偿42万元。安徽夏实公司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

 

在无锡中院进行二审审理的同时,安徽宁国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却以第二份合同为定案依据,作出了与江阴法院判决完全对立的认定。

 

这一新情况的出现,使得本案的处理变得越加棘手。承办法官在综合考虑后认为,本案如果坚持判决,可能造成两地法院审理结果的较大分歧,不但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更会使法院陷入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尴尬局面,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只有将三个关联案件放在一起进行调解处理,才最有可能平衡双方的利益。

 

鉴于此案的几方当事人在长达两年的官司中矛盾一再升级,相互极不信任,承办法官在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后,还先后组织了三次到庭调解。三次调解,耗时10多个小时,每次看似无功而返,实际上让双方逐渐认识到了自身的过错,开始换位思考,从只计算自己的利益到考虑对方的损失。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安徽夏实公司返还搅拌车并补偿常运公司11万元,三个案件得以一并解决。(文中公司与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