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继承人陈洁的遗产13145元,由原告孙康得2629元,原告孙美得1314.5元,被告孙康分得3943.5,被告孙健分得5258元。

 

陈洁与丈夫孙成(已亡故)生育三儿二女。儿子分别是孙康、孙强、孙健,女儿分别是孙美、孙珍(已亡故)。1994年,继承人孙珍病故,其婚生子方海。1996年,陈洁的房屋被拆三个多月后,孙健、孙强将房屋建在陈洁名下的宅基地上,由孙健、孙强负责为母亲建成房屋两间,孙康、孙美均未参与建造。2001426,陈洁死亡,房屋一直由孙健、孙强管理和使用。2009816,陈洁名下面积为31.588平方米房屋两间被拆迁,孙健(精神有残疾)的监护人以孙健的名义,与吕四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13145元。孙康、孙美要求分割补偿款,孙健、孙强主张该房系其弟兄尽孝道出资建造供母亲居住的,不是陈洁遗产,拒绝归还,孙康、孙美遂将孙健、孙强告上法庭。庭审中,孙珍的婚生子方海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撤回起诉,法院已准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健的监护人代为签订并领取了被继承人陈洁所得拆迁补偿款13145元,是被继承人陈洁的遗产,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由三儿二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陈洁的女儿孙珍已亡故,代为继承人方海表示放弃继承权利,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鉴于陈洁名下的房屋,两被告承担了大部分的建房义务并承担了大部分赡养义务,且被告孙健系精神残疾人,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可适当照顾多分得遗产,故酌定按原告孙康、孙美各得20%10%,被告孙康、孙健分别得30%40%的比例分割。因该遗产现由被告孙健实际占有,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孙健归还其应得遗产,于法有据,遂作出以判决。(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