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沭阳法院韩山法庭在充分利用和发挥调解功能的前提下,成功调解了一起共同诉讼案件,不仅使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当地的和谐稳定,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20102月初,被告李某等30多户村民与原告某木业有限公司口头达成树木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一批树木,总价50000元,先交货,后付款,由原告自行运输。原告第二次用单位自备的“福田”牌大型货车前往拖树时,被告担心原告一去不返,要求原告付清树款50000元,而原告却反悔,只同意在树木完全交付后付款470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大约十分钟后,30多户村民陆续赶到现场,要求原告先付款50000元后再拖运其余树木,并以此为由扣押了原告车辆,将原告货车用木头围住,以阻止原告开走车辆。后来,原告两次到派出所报警,又经警方和当地政府、村委会出面多次协调,仍无法达成协议,而此时,车辆已被扣二个多月。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一直坚持“民事案件,调解为先”的方针,承办法官初到事发地查看现场并进行调解时,村民们以为法院是来强行开走车辆的,态度非常恶劣,竟让好几个年迈的村民在货车车箱搭帐篷住下来看守,村民们你一言我一语,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法庭调解无功而返,临离开时,承办法官要求村民们选出几名代表进行调解。法庭数次到事发地调解,通过与当地村委会干部共同对村民代表做工作,从法理、情理等各方面分析此次事件的起因、经过、后果。村民们最终同意减少树款3000元,但不同意赔偿原告其它经济损失。612,在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原告作出大量让步,放弃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被扣损失,同意支付47000元树款。村民们在确认原告将树款提交法庭后,主动协助原告搬运树木,不到半天时间就将剩余一车树木全部交付原告。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