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安全协议能否免除其赔偿责任?日前,法院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否决了内部协议的对外效力,判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强是吴江一家纺织厂的工人,晚上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王民驾驶并为其所有的无号牌挖掘机相撞而受伤,经鉴定,张强所受伤害已构成五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王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强负次要责任。因索赔无望,张强一纸诉状将王民及租用王民挖掘机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45920.79元。

 

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已经与王民签订过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该公司租用王民的挖掘机用于施工,每月支付施工费用;王民的机械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如系王民过错或过失责任,该责任由王民承担,与公司无关,因此公司在这起事故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王民与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及实际施工情况,可以确认王民受雇于公司的事实,虽事故发生在王民离开工地回家途中,但属于与工作内容相关的附随性活动,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两者之间虽有关于安全事故责任有王民承担的内部约定,但不能对抗第三人。王民在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与王民连带赔偿张强损失282402.7元。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法官提醒,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内部安全协议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出了事故,仍旧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