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一有妇之夫郝某与一位九O后的按摩女计某相识后,很快发展为情人并租房同居。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时间不长,女孩知道了郝某已婚并生有一子,但女孩欲放弃又不忍,仍对郝某寄予厚望,希望他能离婚后与其结婚。郝某虽嘴上承诺,但就是不见行动。数月后,计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痴情的计某以为这下郝某应该真的能离婚了。可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肚子在一天天长大,郝某却一点没有离婚的动静。多次商谈无望,计某万念俱灰,产生了轻身的念头。

 

20102621时许,计某在出租屋将日记本交给郝某后借故出门。郝某随后看了日记,觉察到计某可能要自杀,遂按照日记中的暗示,追赶至至一大桥边。计某看到郝某过来,绝望地看了他一眼,随后倒向身后的大河……。郝某随后跳到河里,但终因水太深未能找到计某。不久,远处浮起了计某的尸体。

 

计某的家人得到死讯后,悲痛欲绝,欲找郝某算账。自知理亏的郝某拿出2万元准备了事。可计某的家人怎么也不能接受!遂将郝某告上了法庭。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郝某隐瞒已婚事实与未婚女青年计某恋爱并同居,后致其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有过错。被告的过错与计某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联系,郝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死者计某自杀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投河可能会产生死亡的后果,故其自杀身亡本身应负主要责任。法院最后确定被告郝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郝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限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