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宿迁市宿豫区居民李华从宿迁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刘志群副庭长手中接过上海市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市东方医院开出的14000元现金支票,连声感谢法官对其认真负责的调解,并要专门制作锦旗表达心情,被刘庭长婉言拒绝。至此,经过市中院法官十八次电话沟通,终于解开了医患双方之间纠缠近2年的死结。

 

200873,李华因“外伤后左膝下畸形、肿痛、活动障碍一小时”入住原上海市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分院。入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端骨折,左外踝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200892,李华经手术治疗出院,后因“左小腿骨折术后钢板外露九月余”,又于200939入住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钢板外露、左腓总神经损伤、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2009417李华经治疗病情好转出院,两次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用近2万元,经医保报销后,自行负担1万余元。2009812,李华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改制后的上海市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市东方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委托宿迁市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患者左下肢功能障碍系外伤所致,与医方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医方上海市东方医院集团宿迁分院对患者软组织损伤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手术时机把握欠妥,存在医疗缺陷,但不构成医疗事故。一审法院据此根据医方过错情况,判决其赔偿李华5000元。李华不服一审判决,以鉴定结论不当,未依法组织重新鉴定为由提起上诉,坚持要求东方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宿迁中院对这起案件及时进行开庭审理。经咨询法医,承办法官在查明鉴定结论和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的情况下,针对李华行动不便的具体情况,5次通过电话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说服调解,根据李华的调解意愿,该庭耿辉庭长又3次打电话与东方医院王健院长协商,该院出于对李华家庭经济状况的同情,决定追加9000元补偿。谁知调解书下发的当天下午,李华竟然打电话给承办法官表示反悔,认为其所有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都应由医院承担,等重新鉴定后还应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及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此时调解书已经生效,但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让其申请再审,仍坚持摆事实讲道理,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就这样,在短短十天时间,李华先接受劝解后又打来电话反悔,反复通话8次之多,并拒绝领取东方医院按约定支付的赔偿费用。承办法官在通话过程中逐渐明白,主要症结是李华为打官司在其委托的公民代理人和律师身上花费较大,领取的调解赔偿费除去开支已所剩无几,因而提出反悔。为解决此问题,承办法官又2次通过电话对其代理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配合法院做好李华思想工作。就这样,经过18次的电话沟通交流,在宿迁市中级法院法官工作态度的感动下,李华思想上的疙瘩终于解开,并主动打电话表示同意领取赔偿金,这起医患纠纷终于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