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当慎重
作者:宝法 发布时间:2012-06-29 浏览次数:326
近日,宝应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原告宝应某电机公司曾与被告宁夏某建材公司因业务往来产生经济纠纷。该建材公司于2011年3月向宁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电机公司,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后法院依法冻结了该电机公司的银行帐户上的90余万元资金。2011年6月,法院判决该电机公司不承担责任,并驳回了该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该电机公司因银行帐户资金被冻结,不得不通过其他渠道借款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为此付出了较高数额的利息。
2012年4月,电机公司起诉至宝应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赔偿因错误冻结造成的经济损失。宝应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机公司是生产、销售企业,建材公司将电机公司起诉到法院后,未能正确评估诉讼后果,随意申请法院冻结电机公司的帐户,该冻结行为影响了电机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电机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建材公司应承担赔偿电机公司损失的责任。建材公司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自愿赔偿电机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提醒大家,诉讼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民事诉讼权利,依据该权利原告可依法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证原告胜诉后能够顺利实现判决利益。然而,保全如申请有误,给被告造成损失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