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分析农村赡养纠纷“四多”现象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
作者:吴丹 朱海艳 发布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841
大丰法院反映,近年来受理的农村赡养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处理难度加大,较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对此,大丰法院组织专题调研,分析了当前农村赡养纠纷的“四多”特点及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主要特点
1、局部辖区案件多。从近三年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看,自2007 年起,我院受理的农村赡养纠纷以平均每年6.1%的涨幅保持增长势头。从案件来源地分析,其中92.7%的案件主要集中发生在我市14个乡镇中的五个乡镇。
2、“60后”被告多。73.6%的案件有多名被告,从被告的自然情况看,79.6%的当事人是“60后”,86.3%的当事人文化程度均在初中以下,88.5%在家务农。
3、缠诉、信访多。从近三年的案件看,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的缠诉比例达13.1%,陷入起诉、调解、撤诉、再起诉、再调解的怪圈,法官反复做工作,但收效甚微,原告动辄写信、上访,矛盾难以化解。
4、强制执行手段多。涉案的数名被告以各种借口互相推诿,能自动履行给付赡养费义务的仅占48.7%。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仍有27.9%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不得不采用查询、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原因分析
1、恶劣习俗传染。由于农村居民以群居为主,部分赡养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法律观念淡薄,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互相影响,久而久之,在村落中形成恶劣风气,导致赡养纠纷呈现地域化趋势。
2、矛盾久拖未决。婆媳关系、翁婿关系、继子女关系、分家析产等生活矛盾纷繁复杂,各家积怨颇深,于是出现了久调未果、反复起诉、拒不执行的后果。先予执行
3、代理人恶意调唆。部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处于牟利目的,调唆当事人将子女告上法庭,从中收取代理费用。在法院主持调解时,既不协助承办法官做当事人工作,也不劝慰其家人息事宁人,甚至阻碍诉讼。
4、封建思想毒害。根深蒂固的封建残余思想,习俗的约束力远大于法律的约束力,偏执思想,如出嫁女不养老、不得财产不养老、老人有错不养老、家族等封建思想的残余仍占据农村主导思想,违背了我国的现行法律。
(三)对策建议
1、“四结合”解决矛盾。通过法庭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民风民俗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巡回审理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法庭审理与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法官尽量用巡回审理的方式,深入农村就地办案,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的沟通配合,运用情、理、法及时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以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2、要做足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快立、快办、快结、快执。根据当地农村的实际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等情形综合考虑,多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用入情、入理、入心的话语劝导当事人,以亲情感化双方当事人,消除双方抵触心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3、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送戏下乡、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使农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感,坚决摒弃一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和习惯做法,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尊重老人、善待老人、扶助老人的良好氛围。
4、加大教育与处罚的力度。在审理中发现屡教不改的当事人要重点教育,和村委会联系,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仍有虐待、侮辱老人或严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