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坛市原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四年间受贿37万,近日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亲属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6万元及从行贿人处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张某,1970年出生,案发前曾先后担任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拆迁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某于2005年至2009四年间,利用担任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及物业用房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等过程中,先后20次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贿送的人民币32.5万元、硬中华香烟100条,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张某在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行为,而且其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26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