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车主及另外三人顶罪和包庇,致使公安机关两次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部分更是三次审理才分清责任,最终五人均被判刑。历时两年,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刑事和民事部分全部审理完毕。
2008年6月26日19时许,王某无证驾驶邱某所有的蓝色无牌小型客车,在铜山县某工地道路上与相向行驶的该县村民赵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赵某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王某驾驶肇事车辆将赵某送到铜山县中医院后,驾车逃离。为帮助王某逃匿,胡某顶替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车主邱某先后与王某某签定虚假的售车协议,出资购买与肇事车辆相似的车辆,将两车零部件调换,企图毁灭证据,并联同孙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随后,公安机关作出了胡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胡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赵某将胡某、邱某及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同年9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胡笛和王某某连带赔偿赵某医疗费64521.53元,邱某不承担责任。原告赵某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11月8日,肇事车辆及驾驶人王某被查获。两天后,公安机关对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同年12月原告赵某在徐州市中院调解下自愿放弃向被上诉人胡某和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另行向应承担责任的主体主张权利。2009年2月5日,铜山法院作出该案的刑事部分判决,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胡某、邱某、王某某及孙某犯包庇罪,分别判处缓刑、拘役和管制等刑罚。
2009年3月2日,原告赵某将将王某、邱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各项费用计245372元并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后经鉴定赵某损伤构成一级伤残。2010年3月18日赵某将损害赔偿变更为1398168元。该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做为肇事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理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肇事车主邱某对该车未尽注意及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确认了赵某损失的为634346.35元,除去邱某已付108000元,余款526346.35元由被告王某赔偿,邱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