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签协议 拒绝过户被判担责
作者:陈勇 郭志俊 发布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674
房屋买卖签订协议,房款付清房屋交付,但出售者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发生矛盾,购房者凭房屋买卖协议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4000元。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原告已付清完房款后,被告即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的义务,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欲收回该房屋,拒绝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损失4000元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丁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宋某夫妇办争议房屋过户手续,并给付原告宋某夫妇人民币4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