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下班前关闭卷帘门时不慎被坠落的卷帘门砸死,单位和卷帘门安装工是否都有责任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晋某以制作不锈钢门、卷帘门维持生计。一日,晋某为一单位定作卷帘门,两年后的一天傍晚,该单位员工下班时,被坠落的卷帘门砸死。安监局对事故调查后认为:安装人员在安装卷帘门时,未对卷帘门轴顶两端进行有效的焊接,未按规定进行安装,造成卷帘门轴端顶部位移,脱离轴壳,导致卷帘门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单位未找有资质的人进行安装,在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和检查是间接原因。事发后,单位赔偿职工98724元。单位认为晋某生产的卷帘门及安装过程均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遂起诉如前,要求晋某赔偿98724元。而晋某则认为,单位将卷帘门投入使用前已验收过,且一直未提出质量异议,说明卷帘门是合格的。安监局并没有认定卷帘门有质量问题,也没有认定质量问题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安监局的调查,发生事故是由于单位疏于安全管理,没有及时进行维修保养,要求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晋某无相应资质从事电动卷帘门的制作安装工作,且在安装时未对卷帘门轴顶部两端进行有效焊接,未按规定进行安装,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单位未审查晋某的资质,且在卷帘门的使用过程中未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对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晋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支付单位赔偿款69106.80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职工被卷帘门砸死后,单位是否可以向安装工晋某追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在本案中单位有权向安装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