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在外打工 孩子归属法院判决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457
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依法判决孩子孙某某由原告方某抚育,抚育费由方某自理。
2003年3月,方某和孙某在山东工地打工期间相识,不久并开始了同居。次年,方某生育一女孩孙某某,方某生育后一直在启东抚育孩子,直至2009年9月双方发生争执后离开启东在外打工。2010年1月,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孩子由方某抚育,抚育费由自己自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孩子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鉴于孩子出生后较长时间内一直随原告生活,目前孩子尚年幼,又系女孩,故由原告抚育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孩子全部抚育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