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禁果婚外有情 引发纠纷家破人散
作者:张芳芳 发布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489
丈夫出国打工挣钱维持家庭开资与消费,妻子在家照料女孩读书上学,在丈夫出国期间妻子与其他男子发生婚外情,并且与第三者因经济发生矛盾,丈夫知晓后夫妻关系恶化,妻子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袁某与丈夫江某于1999年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
夫妻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价值18万元,原告父母遗产价值1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且生有一女,双方理应倍加珍惜,但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有染,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其责任在原告。本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经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因婚生小孩一直由原告负责照料小孩生活,根据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婚生女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考虑到婚后所购的商品房一套现原被告双方均未实际使用而是出租给他人使用,如该房屋归并给原告所有,依原告现在的收入状况,其给付被告相应的差价款难度较大,本院确定该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归并给被告所有较适宜,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房屋差价款。但考虑到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有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间的应当遵守的踏实义务,在分割财产应该照顾无过错方,本院确定在双方对该房屋所议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由被告多分一些,原告少分一些。对于原告父母去世后所遗留房屋,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原告父母亲的遗产尚未实际处理,本院确认对原告因继承其父母的三间平房和两间厨房所财产权利归原告所有,由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差价。遂作出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50元,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被告所有,原告因继承其父母亲的房产取得的财产权利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财产差价款75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