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不明外来火种加上乱堆杂物,导致一人受伤,两户受灾。伤者汪兰将邻居夫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镇江润州法院作出判决。

 

事发于2013630日凌晨1许,位于润州某小区发生火灾,致1人受伤(即汪兰),受灾2户。经调查,火灾烧毁门面房前旧书橱、旧席梦思床垫、旧书桌、旧衣服、泡沫、废品收购站内纸箱,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324元。

 

201375,镇江市润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起火时间大概是630凌晨1左右,起火部位位于粮油店门面房门前墙体北侧1.5处至废品收购站门前墙体南侧1处前的衣橱、泡沫、席梦思摆放处,起火原因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雷击起火、自燃,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门面房前堆放的可燃物导致。

 

火灾中,汪兰因吸入大量烟尘导致昏迷被送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事后,汪兰将另一受害户吴某夫妻起诉至法院,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8248.72元。

 

法院查明,汪兰承租润州某小区104室车库居住,并以该车库为营业地点从事粮油、禽蛋、机面加工销售。吴某夫妻则承租104室房屋居住,日常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在汪兰居住的车库边,吴某夫妻有一院落,用于堆放收购废旧物品。

 

“车库用来做生意了,旧书橱、旧席梦思床垫只能堆放在家门口。”汪兰陈述,吴某夫妻则陈述有四、五十斤旧衣服、七、八斤泡沫及汪兰木门边的纸箱是他们堆放的。

 

“吴某夫妻未经许可在市区从事废旧品回收,他们堆放在我家木门处的纸箱起火,致使烟尘从木门进入,我吸入大量烟尘昏迷,所以,他们应该对我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汪兰认为。

 

吴某夫妻则辩称,火灾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门面房前可燃物导致,因此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并非两被告,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汪兰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吴某赔偿汪兰各项损失合计21975.48元。

 

[法官说法]

 

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排除了因电气线路故障、雷击起火、自燃原因引起的起火,而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门面房前堆放的可燃物导致的起火原因。因此本案所涉火灾事故的发生可能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害,在第三人现尚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要确定两被告吴某夫妻是否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判断两被告对原告在特定情况下,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而实施了侵权行为。

 

承办法官何莉婷告诉记者,房屋的所有权人、占有人在处分、支配或者使用房屋以及利用房屋所占空间时,有可能因为物和活动侵犯邻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正是基于邻人之间存在的这种互相邻近影响密切的关系,故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确定其对邻人负有的审慎注意义务。

 

汪兰与吴某夫妻毗邻而居生活多年,应当在日常生活中采取合理的注意防止对他人造成损害。汪兰及吴某夫妻均自认在起火部位分别堆放了易燃物品,双方均为了各自堆放物品的便利而未意识预见到双方行为的共同交织,相互作用客观形成了对双方居住环境的安全隐忧。故原、被告双方均需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本案中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同时,因两被告并非直接侵害行为的实施者,故可在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待实际侵权人确定时向其追偿。

 

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记者获悉,判决生效后,汪兰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已执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