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丹阳市后巷镇的江苏某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精密合金材料研发和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精密电子等领域,也是“苹果”等大品牌的供应商。20143月,丹阳法院受理了该公司诉被告上海某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先予执行背衬轴承130余只,并赔偿违约金及各项损失仅60万元。

 

案件受理后,因案件涉及先予执行请求,丹阳法院民二庭立即安排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及时联系原告方了解情况。原来,该公司从被告上海某公司购买的是一批日本原装进口背衬轴承,以用于大型精密设备的维修更换。按照公司的生产安排,该批轴承应当在201310月底到位,并更换完毕。但是时至今日,被告在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拒绝交货,致使原告大批精密设备“带病”运转。如果该批轴承不能及时到货,公司将有停产的危险,届时该公司将面临客户追责和巨额索赔。原告表示愿意提供全额担保,并请求法院迅速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了解情况后,该院民二庭法官一面指导该公司与被告方继续进行协商,了结被告的要求;一面联系本院执行力量,为随时奔赴上海寻求配合。此时,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原告方多次通过被告进口国外紧密仪器,并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放于被告处。如果简单的先予执行该批轴承,可能计划双方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的关系恶化,长期的合作关系也将不复存在。

 

经过周密细致的考虑,承办人决定先与被告方进行联系,通过法院的途径将原告的诉求向被告进行传达,并表示可以代为转达被告的要求。面对承办法官耐心诚恳的解释,自知理亏的被告公司,此时也收起了强硬的态度,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并将原告订购的产品及时交付给原告。

 

丹阳法院法官结合案件实际,巧妙运用先予执行裁定的威慑力,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的实现。

 

47日一早,原告方便将撤诉申请交给了承办法官。此时的当事人已没有了几天前的急迫,脸上也不再是愁云密布。他不仅感谢承办法官可以急当事人之所急,迅速高效的化解企业的纠纷,有力地保障了涉案企业正常的生产;还能够想当事人之所想,灵活办案,维护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有效避免了涉案企业因涉诉而导致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