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向谁讨薪?
作者:王昌栋 王进前 发布时间:2014-04-19 浏览次数:697
酒店老板跑路,员工半年工资面临“打水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又遇到了酒店营业执照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究竟应该向谁讨要工资?
吴江市区的一家酒店因经营不善,欠下了一批债务,包括拖欠张辉等员工的工资12万元。经过仲裁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发现酒店的实际经营者夏常根早就下落不明,也未留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一度陷入困境。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业主不是同一人,法官一方面继续查找夏常根及其财产线索,另一方面与酒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钱保辉取得联系。钱保辉对法官的行为表示不解,称自己并非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与员工也不认识,为何要替夏常根偿还工资?法官向其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令钱保辉心悦诚服,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钱保辉支付员工工资9万余元,员工也表示接受,案件圆满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吴江法院的执行法官根据该条规定,追加登记业主为被执行人,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