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他人本无可厚非,可在转让债权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他人便是不义之举。近日,淮阴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

 

李某和王某系多年好友,201210月,李某因生产需要向王某借款15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因李某无力还款,便于201421将张某写给自己的15000元欠条转给王某,二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后王某向张某多次要钱无果,便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以曾向李某还款5000元为由提出抗辩,并出具李某于20131230写的收条一张,称自己只需再向王某偿还10000元。

 

王某对此表示难以理解,情绪激动,说:“你向李某还钱与我无关,你们的债务由你们自己协商解决,你必须向还我15000元,李某已经把对你的债权转让给我了。”张某更是据理力争,“我已经还过5000元给李某了,我只欠他10000元,你要要钱找李某要去”。

 

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地向王某解释: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张某既然已经还了5000元给李某,那么他就只欠李某10000元,李某转让给你的债权其实也就只有10000元,待张某还完10000元以后,你仍可以向李某主张剩余的5000元。可王某对此半信半疑,他不相信自己的好友李某会欺骗自己,也担心剩余的5000元将来无处可要。对此,法官一方面继续向王某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成功说服李某到庭,最终李某承认张某已向自己还款5000元的事实,同时愿意将该5000元还给王某,张某也表示愿意在3个月内将剩余的10000元还给王某,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本是简单的债权转让,却因转让人弄虚作假和受让人未认真审查债权是否存在瑕疵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法官提醒,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不给不诚信的人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