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农田补偿与政府没有达成协议,陆某等5人竟然围攻挖掘机,并将其烧毁。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319,被告人陆某、刘某等5人因农田补偿与政府没有达成协议,得知开发商要平整农田时,5名被告人预先准备了汽油、火把、农具运到农田内阻止开发商的施工人员平整农地。当天下午16时左右当挖掘机驾驶员驾驶挖掘机向农田方向行驶时,被告人刘某等人手拿话筒指挥家族成员上前围攻挖掘机,用铁锨、铁叉把挖掘机的驾驶室玻璃砸碎,将装有汽油的饮料瓶投向挖掘机驾驶室,陆某手拿火把在他人的协助下将其点燃,并投向挖机,致使陈某的挖掘机被当场烧毁。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挖掘机价值人民币170000元。

 

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