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公司因开发工程需资金周转,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决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司高管或通过公司员工、亲友向社会不特定的40余人吸收资金650余万元,致使100余万元资金无法返还。41,泗洪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宿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仲某系宿迁市某房产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人孙某系公司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20111月至20125月,因被告单位开发泗洪县某小区工程需资金周转,被告人仲某、孙某本人或通过公司员工、亲友向社会不特定的40余人吸收资金650余万元,致使100余万元资金无法返还。案发后,被告人仲某、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1月至20125月,被告单位因开发泗洪县某小区需要资金周转,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人仲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孙某决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人仲某、公司总经理孙某以及公司会计李某、刘某等向项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30余万元,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至审判时尚有60余万元不能返还。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仲某、孙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具体实施或安排公司员工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仲某、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孙某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仅有60余万元不能归还,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泗洪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