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融资搞开发 单位个人均受罚
作者:弘法 发布时间:2014-04-17 浏览次数:297
房产开发公司因开发工程需资金周转,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决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司高管或通过公司员工、亲友向社会不特定的40余人吸收资金650余万元,致使100余万元资金无法返还。
被告人仲某系宿迁市某房产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人孙某系公司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因被告单位开发泗洪县某小区工程需资金周转,被告人仲某、孙某本人或通过公司员工、亲友向社会不特定的40余人吸收资金650余万元,致使100余万元资金无法返还。案发后,被告人仲某、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被告单位因开发泗洪县某小区需要资金周转,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人仲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孙某决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人仲某、公司总经理孙某以及公司会计李某、刘某等向项某某等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30余万元,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至审判时尚有60余万元不能返还。
泗洪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仲某、孙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具体实施或安排公司员工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仲某、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孙某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仅有60余万元不能归还,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泗洪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