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查车辆所有权 接受抵押判返还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4-04-17 浏览次数:358
近日,江苏省泰兴法院依法对原告徐玮与被告沈枫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沈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苏MLWxxx风神牌轿车返还原告徐玮。2、被告沈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赔偿原告徐玮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为110元/天,赔偿期限为自
泰兴市L二手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为原告之夫张希闻个体经营。2013年11月份,黄某向原告及张希闻借用苏MLWxxx轿车,但一直未予归还。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原告对苏MLWxxx轿车享有所有权,由原告提供的机动车登记信息得以确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合法依据不得占有该轿车。被告未能提供占有该轿车的合法依据,亦未提供该轿车已转让的证据,故被告应当承担返还轿车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称是黄某将轿车抵押给被告,被告就应审查黄某对该车是否享有所有权,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