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法院:判前评查杜绝案件瑕疵
作者:李振希 吴军良 发布时间:2014-04-17 浏览次数:887
为了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宿豫法院变事后追责为判前引导,在民商事审判庭试行判前评查制度,以有效防止瑕疵案件和发改案件增加等问题对法院公信的影响。
该院出台规定,从范围、内容、标准和程序四个方面对判前评查制度进行规范。该院要求,民一庭、民二庭审理的案件,除调解、撤诉、审委会认定以及当庭宣判以外,承办人在判决书制作签发完毕后、送达宣判前,须将案件卷宗移交审管办在七日内组织评查。质评组依据《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评查,重点评查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实体判决是否公正。
经评查案件合格的,交承办人对外发送判决书;评查案件存在瑕疵的,交承办人更正后对外发送判决书。对于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件,评查组与承办庭庭长交换意见,承办庭庭长或主审法官接受质评意见的,完善程序自行更正后对外发送判决书;承办庭庭长或主审法官对评查意见提出异议,提交审委会讨论确定后判决。同时,评查组将定期梳理评查中发现的常见的、典型的瑕疵和差错,形成总结在全院范围内发布,以提升案件质量。
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袁震表示,“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将评查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避免案件瑕疵和差错,促进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