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气被放引起纠纷 持刀行凶酿成悲剧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4-04-16 浏览次数:294
一青年男子深更半夜驾车带女友到公园游玩,几位同在公园游玩的小青年看见其女友长的漂亮,便上前调戏,遭到该男训斥后,几位小青年心怀不满,到公园门口将该男轿车一只轮胎的车气放掉,该男发现后更换备用轮胎驾车追赶上后,双方发生争执和厮打,该男持刀连伤二人,其中一人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
深夜驾车公园游玩 发生纠纷持刀行凶
现年24岁的吕平是一名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2013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吕平驾车附载其女友黄玥至沭阳县沭城镇南湖公园游玩。在将轿车停放于公园北门处后,吕平和黄玥步行进入公园,与酒后至该公园寻乐的姜明、毛占吉、麻六兵、严相福相遇,严相福等人见吕平女友黄玥长的漂亮,欲调戏黄玥,即尾随吕平和黄玥进行言语骚扰。在该公园一小桥处,吕平即拿出其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防备严相福等人滋事,严相福等人见吕平手里有刀,即知趣地离开。姜明等人出了公园大门后,因遭到吕平的训斥对吕平心怀不满,便将吕平停放在北门处的轿车右前胎车气放掉,车辆报警装置发出警报,吕平闻讯后赶至轿车处,发现姜明等人已经离开现场,便换上备用轮胎驾车追姜明等人理论。后在南湖公园北门西侧路南旁的公交站台处追到姜明等人,吕平即下车和严相福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吕平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戳严相福左大腿处一刀,姜明见状上前欲与吕平厮打,吕平又用刀刺姜明左胸部一刀,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伤人之后积极救治 出了人命逃离医院
吕平逃出现场后,担心严相福、姜明伤情,又驾车返至打架现场,将严相福、姜明送往沭阳县中心医院救治,姜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姜明系遭单刃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严相福左大腿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姜明在医院抢救期间,吕平支付了400元救治费用。后来,吕平听说姜明生命垂危,即驾车逃离医院,潜逃至位于东海县安峰镇杨村的亲戚家躲藏,后被沭阳县公安局抓获,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吕平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姜明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辩护人称属防卫过当 法庭查明真相不采纳
在法庭上,被告人吕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平的行为属防卫过当。
法院查明,被告人吕平在公交站台处追到严相福等人时,仅有严相福、姜明二人与被告人吕平在一起对峙,后被告人吕平与严相福发生口角并引起双方相互推搡的简单肢体冲突,被告人吕平即用刀戳伤对方大腿部,被害人姜明见状徒手上前欲与被告人吕平进行厮打,被告人吕平即用刀刺其左胸部。综上,被告人吕平在与严相福发生简单肢体冲突,不足以对其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下,即用刀先后刺严相福、姜明,其行为不属正当防卫。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庭不予采纳。
遇到冲突未能冷静克制 酿出人命被判十年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姜明等人的言语骚扰、放车胎气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对引发被告人吕平犯罪应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故对被告人吕平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平在犯罪后能对被害人姜明进行积极救治、并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姜明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一致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