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阮高全于201110月至20132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向张某、封某(均已判刑)等人以人民币7元至9元不等的价格购进狐狸肉共计7740余斤,并在自己家中,将上述狐狸肉加入羊皮、茴香、味精、明胶等加工成假压板羊肉、假羊腿,将其中的7000余斤假羊肉以每斤人民币11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周某、陈某、李某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77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6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阮高全家中查获大量的制假工具、原料及成品假羊肉,其中狐狸肉880斤、成品假羊肉1728斤,成品假羊腿142斤,货值金额人民币20000余元。

 

22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书,证明从被告人处查获的肉制品送检样本被鉴定含有白狐成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阮高全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高全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生产、销售假“羊肉”制品,销售金额人民币七万七千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人民币二万余元,其行为确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阮高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高全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阮高全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不具备适用缓刑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