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法院审结一起因偷鱼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经过法院的审理,被告人蔡某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蔡某承包了一个鱼塘养鱼多年,事发前几天发现有人在其鱼塘中偷鱼,于是晚上就加强巡逻打算找出偷鱼贼。201415日晚上20许,蔡某去其承包的鱼塘巡查,发现塘边有一人正在撒网捕鱼,遂上前制止,并将被害人胡某推至鱼塘中,后仍不解气,又采用脚踢、拳击等方式继续殴打胡某,致被害人胡某脾脏破裂,后经手术摘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事发后,被告人蔡某后悔莫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20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蔡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蔡某当庭痛哭,后悔不已,并表示今后遇事不能冲动,应当采取理性的方式正确的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