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李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骗取同监狱服刑人员家属钱财。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310间,家住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居民刘月,赴盐城市大丰监狱探望其服刑的丈夫周民,会见期间,刘月告诉周民:管教“王警官”在9月底给家里写了一封信,信中声称要“照顾”你,还在信中留下电话号码和银行帐号,我按其要求,给“王警官”的帐户上汇去了6000元人民币。周民听后,顿觉蹊跷,其管教王佳警官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勤政廉洁,从来也没有向服刑人员及其家属索要钱财,其中必有隐情。周民于是将此事向盐城市大丰监狱监管处进行了汇报。经盐城市大丰监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此事件系他人冒充盐城市大丰监狱管教王佳警官的名义,向其服刑人员亲属骗取钱财。刘月遂向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区分局报案,公安机关通过立案侦查,调取监控录像,经王佳警官的辨认,很快就将刑满释放人员李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1018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922从盐城市大丰监狱刑满释放。李某并没有吸取此次服刑的教训,反而利用在服刑期间认识同监狱服刑人员周民,并熟悉其家庭成员和住址情况之机,实施犯罪。李某释放后,就迫不及待地以盐城市大丰监狱“王警官”的名义,给同是服刑人员周民的妻子刘月写信,信中声称要“照顾”周民,并留下联系方式和银行帐号;刘月信以为真,分两次给“王警官”汇去了人民币6000元。正当李某为自己的骗术感到高明得意时,时隔月余,于2013112,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公安分局在其老家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镇家中抓获归案。“王警官”终于现出了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