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虽无效 但买受人可继续居住依法获益
作者:陈德严 钱蓉 发布时间:2014-04-16 浏览次数:330
一男子卖掉农村祖宅,因种种原因未能过户。几年后,眼看房屋被拆迁,买受人拿到一笔不少的补偿款,他眼红了,诉至法院要求买受人返还。4月14日,金坛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2003年,江苏金坛指前镇李大爷去世,其子李某继承了他名下的一处房产。2006年,李某与陕西人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屋以1.75万元的价格卖出,随后张某入住。但由于张某不是该村组集体组织成员,房管部门不认可该房屋买卖的合法性,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2011年5月初,当地政府与张某达成拆迁协议。当年5月底,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金坛法院经过审理,于
因当时该房屋已被拆迁,张某获得若干房屋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1套。
2014年2月,李某再次状告张某,他认为他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张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张某认为李某由于房屋被拆迁,为了利益才要求返还房屋拆迁款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尽管根据法院判决2006年的合同无效,但李某通过公平买卖行为已经获得在当时与其房屋价值相符的价款。虽然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高于房屋买卖价格,但这并非是张某因房屋买卖而获利。而距离卖房已过许久,李某基于该房屋在拆迁时升值而提起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