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暴雨属不可抗力 厂家私改排水渠也有责任
作者:陈烨 韩长安 发布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320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其他因素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那么相关责任人就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震泽法庭审理了一起由台风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3年10月,吴江地区受台风菲特影响,形成了强降雨,多地发生了内涝,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王小山是吴江区桃源镇的农民,从2008年起他先后种植了近600棵金桂苗木,在他的悉心照料下,苗木成长迅速,已经可以上市销出售。但一场台风给他带来了不虞之灾,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将其苗木淹没,并致使200余棵苗木死亡,直接损失达到了25万元。王小山伤心不已,要查找原因时,他发现苗木地邻近的丝丝纺织公司擅自改建排水总渠,致使排水渠排水流量下降了一半,无法及时排出积水,形成内涝,对其苗木的死亡有着直接的责任。
在诉讼请求中,王小山认为丝丝纺织公司私自改建排水总渠,直接导致其苗木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丝丝纺织公司则认为,苗木死亡是因台风而起,属于不可抗力,应由所有人自行承担责任。为查明案情,法官前往王小山的承包地,查看了现场,确认了王小山苗木死亡及丝丝纺织公司改建排水总渠的事实,但是对于丝丝纺织公司改建排水总渠的行为与苗木死亡后果之间的关联性、苗木损失的具体金额都有待进一步核实。为减少讼累,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向双方释明了法律风险,最终丝丝纺织公司同意向王小山支付4万元补偿金,王小山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