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月,王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后,王某倒车停放,不小心将刚下车的游客姜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游客姜某向旅游公司提出索赔,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旅游公司与姜某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约定由旅游公司赔偿姜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旅游公司因已给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递交了有关单证,并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认为姜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旅游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辩称,姜某是事故车辆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属第三者责任免赔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成立,保险公司应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旅游公司各项费用3万余元。

 

法官提示: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上的乘客显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一旦乘客离开乘坐车辆后发生的伤亡事故,下车的乘客应当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适用范围,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责。在此也提醒司机朋友,一定要让乘客安全下车后再启动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