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审、评论、互动:您怎么看待案件的处理?
作者:陈香 发布时间:2012-06-28 浏览次数:648
某村委会会议室、某镇办公区会议室、某居民小区居委会……场景一个个在变,时间不断在推移。今年以来,笔者跟随常熟法院法官,8次走进“司法民意听审会”现场,8次的情形笔者都历历在目,不仅因为这种处理案件的形式让人耳目一新,更因为法官在力求案结事了的过程中所耗费的心力让人感动、敬佩。
“司法民意听审是为了实现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外部有效监督的良性互动。”常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峥嵘如是说。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说:“要高度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人民法院如果不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呼声,工作就失去了方向。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对推进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保障作用。”由此可见司法适度接受民意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司法走向更为公开、公正的轨道,因此,司法必须倾听人民的声音。为此,常熟法院制定了《司法民意听审的若干规定(试行)》,通过在案件审查立案、审理裁判、强制执行、申诉复查、息诉止访等司法诉讼过程中,听取公众民意、吸纳公序良俗,以达到畅通司法民意渠道、实现司法公正与民意公正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认同度的最终目的。
对于司法民意听审这一创新制度,常熟法院法官直言不讳:“让原被告都听听案外人的意见,对于我们案件的处理,的确有很大帮助。”
支塘法庭有一件三原告起诉同一被告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自起诉以来,法官召集双当当事人调解了多次也未果,双方均坚持自己的利益立场,互不相让。案情是这样的:三原告在10年前分别将自己或多或少的一些自留地承包给被告开鱼塘养鱼,那时候土地都要缴纳相关费税,农民种地投入和产生不成比例,甚至亏本,农村中弃耕抛荒的现象十分普遍。被告答应帮三原告缴纳土地费用,并给予少量的租金,三原告同意后,被告就平整土地、挖塘引水养鱼,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原被告之间在几年间都相安无事,直至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以后,国家颁布实施的具体的农业补贴政策和措施进一步面向“三农”,农民种地效益逐年攀升。此时三原告想要回土地自己种,可是被告不同意,于是引发矛盾并诉至法院。
支塘法庭法官在接到这个案件后,深觉案件虽不复杂,但若照本判决,必定会有一方有损失而招致不满,甚至可能会变成上访户。为此,承办法官在与领导商量、研究后,决定就此案举行司法民意庭审会。计划一出,法官便精心选择了参加听审的人员,除原、被告及亲属外,还有镇分管政法工作的副镇长、各村村主任、村调解委员会主任、普通群众等共计30余人。在开庭前数日,法官便向受邀者发送了邀请函,函中除了听审的时间、地点外,还有大致的案情及举行听审会的目的、意义。
2012年5月30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会议室内,济济一堂,支塘法庭将庭审现场搬至此,听审会如期举行,参加听审的人员边听原、被告的陈述边认真地进行记录。
原被告将原委陈述后,参与旁听的村主任、调解主任、普通群众从不同角度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对农村中土地流转的情况作了分析,虽然见解各有千秋,但是均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笔者听完与会者发言,将意见大致整理了下: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国家的惠农政策力度还不是很大,部分农民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时,收取的费用很少,甚至以代缴承包税费为条件,将地交由他人耕种,这种情况在农村也不在少数,现在国家政策好了,农民收入增加了,一些人回过头来要回土地继续耕种,也在情理之中。但是被告已经经营鱼塘多年,现在如果平整鱼塘的话,成本太大了,况且,有些鱼苗、虾苗还小,现在也不是清塘最好时机,强制清塘的话,给被告带来的损失很大。所以要解决原被告的矛盾,应该从另外一个角度,由被告给出予原告方补偿或者由被告提供相仿的其他地块归还原告。
等评述者的听审意见发表完毕后,承办法官当庭表示“根据《司法民意听审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听审评述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采纳。”后当庭组织双方调解。
原被告在听完听审评述员的意见后,终于能够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接受调解了。令人欣慰的是,经过承办法官和听审参与人的共同努力后,此案的原被告当庭达成了调解意见并握手言和。
“我原来一直以为法官跟村官是官官相护,所以才这样为难我,听了这么多人的意见后,我服了。”说这话的是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汪某。
汪某夫妇来常熟务工多年,去年暑假期间,他们将放暑假的一双子女从老家接来共叙天伦,但是汪某夫妇工作繁忙,白天的时候任由孩子四处玩耍。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八月的一天,汪某的儿子小汪溺毙在其租住处附近的一河道内。当日与小汪一起玩耍的还有几个孩子,在别人得知有孩子落水后报了警,警察来后虽进行了全力抢救,可惜的是三个孩子全部不幸溺水身亡。
丧子之痛自是无法言喻,汪某思筹良久,认为孩子淹死在其租住的村范围内,村委会应当负责。遂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双方没有谈妥的情况下,汪某诉至法院。
常熟法院法官在收到案件后,经走访了解到:事发河道原系历史形成的自然河道,系村级以下生产性河道,由汪某租住地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维护。80年代村委会为方便小区居民用水,对该河道进行了改造,将该河道填埋了部分,并修筑了驳岸,河岸四周建了绿化带,并在河道的北侧建了四个下水台阶。现该河道呈东西走向,地上河道长约60米、宽约20米,分为两段,河道四周无护栏,河道西面下水台阶旁有一水池,水池墩子下方朝河方向写有红白色“禁止游泳”字样,但字迹模糊。据处警民警称,事发时小汪身上未穿着衣物、鞋子,其衣物、鞋子放置在河道的下水台阶上方。
2012年6月11日,常熟法院少年庭就此案的审理召开了司法民意听审会。听审会邀请了常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常熟市妇联、关工委的相关领导、法律界人士、普通村民代表等作为听审评述人。
听审中,原告认为三个孩子到被告所属的村观景池边玩耍时均溺水身亡。被告疏于对所属观景池的管理,没有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应尽的安全防范义务。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总损失306327元。被告则认为事发水塘是自然河道,被告对其仅有工程管理之责,不负其他管理责任。即使经过改造后变成了景观河道,被告有管理责任,但被告也已造了围墙、绿化带,将河与道路隔开,并且设有禁止游泳的警示,被告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没有过错。
与会的听审评述人面前均有一张表格,请听审人围绕该案中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被告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应当如何处理较为妥当等发表意见。
在听取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和原被告的意见后,与会评述人均认为,本案死者系未成年人,原告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看护,应告诫子女不要到河边戏水,但本案中原告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会评述人同时表示,事发河道原为自然河道,被告为了美化环境、便于居民用水对河道进行了改造,并无不当,且被告的改造行为并未增加河道的作为自然河道的基本属性的风险,且无法律规定被告应对辖区内的河道设置栏杆或派人看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与会评述人认为虽然被告村委会没有过错,不应当赔偿,但鉴于原告毕竟痛失爱子,建议被告从人道主义角度对原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以抚慰原告的伤痛,彰显作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对新市民的人文关怀和和谐司法。
笔者注意到,听审开始时,原告情绪激动,恨不得将失子之痛全部归咎于被告。在评述人的陈述过程中,原告紧锁眉头,压抑怒气,但是并未发作,直至最后一名评述人发言结束,原告低头似乎沉默了良久,最后终没有再说什么。听审会结束后,承办人跟原告沟通时,原告第一次跟法官说:相信法院,也会接受法院的判决。
“在我印象中,法庭和法官一直披着一层神圣的面纱,仿佛高高在上,参加了听审,我才了解法官的不易,对他们的敬业和认真,我很佩服。”一位参加过司法民意听审会的居民代表提起法官便翘起大拇指。
“人民群众对审判、执法具有监督权,常熟法院创新司法,推行司法民意听审,正是尊重人民监督权的表现,值得称赞。”此语出自一位人大代表之口。
“我虽然法律不精通,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长期工作在基层,整日与村民打交道,或许更理解他们的心理,也容易找到与他们沟通的突破口,法院推行司法民意听审,邀请我们参与听审、评述,我认为是明智的。”一受邀的村委会工作人员对笔者说。
笔者认为,如何在具体的个案中听取公众民意,吸纳公序良俗,如何科学、适度地听取社情民意,既保障公众在司法参与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民意介入司法就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常熟法院的司法民意听审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而且从试运行至今,效果良好,数起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裁判结果不仅得到了当事人的支持,也获得了群众的广泛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