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谋“仙人跳” 贪色网友被敲诈
作者:周立虎 发布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333
近日,阜宁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王某、李某三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阜宁法院审理查明,去年1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与被告人王某、李某事先计议,由被告人孙某以“李秀”的名字打电话将其在QQ上认识的黄某诱骗到阜宁县阜城镇自己的家中,假意与黄某发生两性关系,被告人王某冒充房屋的房东,将被告人孙某与黄某当场捉住并进行拍照。后王某以黄某在其家中做了不吉利的事为借口,要求黄某拿钱将房间里的所有物品换掉,并以报警、将黄某杀死等言语相恐吓,逼迫黄某拿钱。被告人孙某又通过发短信方式通知同伙李某到场对被害人进行威吓。黄某在被告人孙某、王某、李某的威吓下,被迫到阜宁县阜城镇某银行的取款机上取出人民币15000元交给被告人王某后才得以离开。被告人孙某分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王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悉数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勒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王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综上,作出上述判决。